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于1月23日发出的《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》(内工发〔2019〕3号),中说,为贯彻中国工会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,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,可适度提高福利标准的要求,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,将2018年3月《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》(内工发〔2018〕6号)中发放的节日慰间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,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,其他事项按原文件规定不变。
《通知》中还说,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全总关于工会经费使用“八不准”规定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,滥发津贴、补贴和奖金。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,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。
(文:赵琪)